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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686号原告:黄某,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被告:陈某,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邵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