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4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坤与李小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李小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4民初680号原告:李坤,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被告:李小羊,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李坤与被告李小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万元;2.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1张,其上载明:今借李坤现金肆万元整。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仅偿还原告1.1万元,现尚欠借款2.9万元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于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所举证据与原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也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2016年3月1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张,其上载明:“今借李坤现金肆万元整人民币(40000元整),借款人李小羊,340604198601122410,2016.3.14日。”被告现尚欠原告借款2.9万元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经与被告多次联系,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被告在本案中也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不存在,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出借人,已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应视为原告已经履行催告义务,自起诉之日至今,被告仍未偿还,故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偿还全部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9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坤借款2.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被告李小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