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德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682号被执行人:李德聪(自报名)。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12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李德聪(自报名)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因被执行人李德聪无身份证号码信息,无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实际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26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应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