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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曾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544号原告:曾某,女,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被告:熊某(曾用名熊某1),男,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郭晓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