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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荣荣与谢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荣,谢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917号原告刘荣荣,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王春霞,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谢亚飞,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刘荣荣与被告谢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荣荣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继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