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9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贺洪斌、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洪斌,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997-1号申请执行人贺洪斌,男,生于1976年7月6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844653828。法定代表人:史祖全,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贺洪斌与被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贺洪斌逾期交房违约金34692元;二、被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贺洪斌交纳的测绘费400元、自来水公司报装费1150元、电力公司报装费680元,共计2230元;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78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18×××57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77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