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董万民与同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万民,同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中天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江分公司,李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881行初8号原告:董万民,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同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地址同江市通江街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明涛,同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荣,女,同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委托权限:一审参加诉讼、提供证据、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海,男,同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一审参加诉讼、提供证据、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来成,男,同江市同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审参加诉讼、提供证据、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第三人:北京中天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西区通江街。(以下简称北京中天同江分公司)负责人:程光毅,男,北京中天同江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孟明,男,北京中天同江分公司副经理。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反诉,代收代签法律文书。第三人:李保忠,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原告董万民诉被告同江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北京中天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江分公司、李保忠撤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董万民自立案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全委托授权手续不合法,系尚无原告授权当庭自行书写,经法院多次释明仍未能提供原告追认授权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万民负担。审 判 长  刘青毅审 判 员  邱洪玉人民陪审员  白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江烨函书 记 员  何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