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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赵生育陈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赵生育,陈平,重庆雪乘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28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负责人:程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国,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赵生育,男,生于1977年3月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陈平,女,生于1977年1月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雪乘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付绍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被告赵生育、陈平、重庆雪乘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赵生育、陈平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多次联系均无法找到被告,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5648元,全部退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文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帅卫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