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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庆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庆文,米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6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庆文,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副总经理,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安群,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米良,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至高美术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徐庆文因与被申请人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3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庆文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2.改判被申请人偿还借款70万元;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认为法律应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本案中,其向被申请人汇款,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仅仅因为被申请人拿出与其根本不相关的一纸协议书,在不去认真查明该协议书是否履行,是否真正与其的汇款有实际的关联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就驳回其诉讼请求,完全违背了法律本意。如果任其发展,在所有借款纠纷中,借款人都可以随便拿出什么证据反驳出借人的主张,如果法院就此不再继续审理,转而要求出借人继续举证,将会导致法律秩序大乱,加重其举证责任,而其是不可能无中生有地举出证据来的。综上,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米良提交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徐庆文提出的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已予以具体阐明,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本案不存在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徐庆文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庆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宝刚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