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01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黄道伟与田阿衣、马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伟,田阿衣,马健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269号原告:黄道伟,男,汉族,1954年9月25日出生,居民,四川省西昌市人。委托代理人:杨玉兰,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田阿衣,女,彝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被告:马健康,男,彝族,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黄道伟诉被告田阿衣、马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黄道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道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黄道伟负担。审判员  马晓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