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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5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特力冷冻机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帆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特力冷冻机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杨绍松,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25日,眉山市东坡区人,住东坡区。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文峰机砖厂,住所地:东坡区秦家镇青月村五组。经营者:邹文峰。杨绍松依据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东劳人仲案字(2017)第1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眉山市东坡区文峰机砖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文峰机砖厂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绍松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3日工资14705.7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东劳人仲案字(2017)第10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何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