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行申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黄桂梅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6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桂梅,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四青路下宋巷**号。申请再审人黄桂梅因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终12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黄桂梅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该机关作出某一行为的法律依据,实质上是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不属于上述条例的调整范围,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被诉行政复议行为对黄桂梅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黄桂梅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黄桂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