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2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霞、重庆海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霞,重庆海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583号原告: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86-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616065551。法定代表人:刘志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霞,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海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田家乡小石村8组,注册号:500223007907448。法定代表人:刘霞。原告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霞、重庆海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