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5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玺与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张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1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音那木拉,住开鲁县。被执行人莫日根毕力格,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7)内052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莫日根毕力格在��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10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