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梁超与杨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超,杨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21号原告:梁超,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江,男,58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超与被告杨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超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486元,由原告梁超负担。审 判 长 李春辉人民陪审员 陈启明人民陪审员 赵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