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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梁超与杨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超,杨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21号原告:梁超,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江,男,58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超与被告杨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超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486元,由原告梁超负担。审 判 长  李春辉人民陪审员  陈启明人民陪审员  赵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