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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朱丽与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李军,东莞市尚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095号原告:朱丽,女,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权夫,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第三人:东莞市尚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新联社区高科路东海山庄1-5栋107铺位,营业执照:91441900351952580D。法定代表人:白叶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与被告李军、第三人东莞市尚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足够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蔼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