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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顺生、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生,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93号申请人执行人王顺生,男,1956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顺生与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胜敏审判员  宋立敏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