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黑山县某某水泥板厂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某某水泥板厂,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709号原告:黑山县某某水泥板厂,住所地:黑山县。负责人:王某某,该厂厂长。被告:王某,男,40岁,汉族,现住北镇市。原告黑山县某某水泥板厂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黑山县某某水泥板厂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山县某某水泥板厂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山县某某水泥板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黑山县某某水泥板厂负担。审判员 赵丽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名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