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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曲发刚、杨怀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发刚,杨怀永,丁春娟,青岛胜代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849号申请执行人:曲发刚,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杨怀永,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丁春娟,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胜代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胜代守,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曲发刚与被执行人杨怀永、丁春娟、青岛胜代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84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6306.8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青岛胜代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251.8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84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