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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利军与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志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利军,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志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819号原告:蒋利军。被告: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志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龙,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系被告公司副总。被告:陶志雄。原告蒋利军诉被告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志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利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利军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骆健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