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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唐诗瑶、武汉华宇通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诗瑶,武汉华宇通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诗瑶,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武汉华宇通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乔木湾特1号郁馨花园一期3栋4单元1层4-102房。法定代表人:李树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诗瑶与武汉华宇通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4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汉华宇通运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诗瑶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华宇通运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汉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桂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