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刑更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罪犯岳友海犯绑架、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更740号罪犯岳友海,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静海县,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廊广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友海犯绑架、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廊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岳友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7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岳友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意第667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岳友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友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金小雁审判员  朱彦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