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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1268号原告:朱某,女,1992年5月10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现住古浪县。被告:闫某,男,1987年7月16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原告朱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2年3月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1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婚前被告闫某称自己有工作而欺骗原告结婚,婚后被告闫某自2015年年底开始沉迷于网上赌博,欠下了大笔债务。2017年1月,因被告闫某辱骂、殴打原告,原告从江苏返回娘家至今。现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闫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朱某陈述双方认识、结婚时间属实。婚后双方感情良好,没有辱骂、殴打过朱某,并且一起在江苏打工,被告也没有玩过网上赌博。2017年1月,朱某称其姐姐到了预产期要回娘家照顾其姐姐,自此双方分开至今。因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朱某与闫某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2年3月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1月25日在古浪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婚后朱某与闫某一起在江苏打工,2017年1月,朱某从江苏返回娘家,与闫某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夫妻双方之间应当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在共同生活当中,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只要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改正各自的不足,理性处理产生的矛盾,互相谅解和包容,互尊互爱,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还是能够共同好好生活的。综上所述,朱某与闫某感情并未破裂,朱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朱某与闫某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