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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汪薇与贵州群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薇,贵州群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768号原告:汪薇,女,汉族,1987年1月3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平(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奥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0572022。被告:贵州群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3333757H,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思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锋,女,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男,1989年8月5日生,彝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系该公司职工。原告汪薇与被告贵州群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汪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薇与被告贵州群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60.00元,由原告汪薇负担。审判员  曾德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