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翱翔向平禄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家万,郭翱翔,向平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1537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向家万,男,1978年1月10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郭翱翔,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向平禄,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二庭移送执行向家万、郭翱翔、向平禄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810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向家万、郭翱翔、向平禄经本院四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刘高玮审判员 汤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洪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