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谢惠全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391号罪犯谢惠全,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2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惠全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27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谢惠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谢惠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惠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6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惠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惠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