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前郭县国土资源局与前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国土资源局,前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007号原告:前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松原大路东侧国土大厦。法定代表人:汪延钧,局长。被告:前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前郭县。法定代表人:李连奎,局长。原告前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前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前郭县国土资源局诉称:原告于2002年6月22日同前郭县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局等合并为前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坐落国旗街545.82平方米土地出让给被告使用40年,年出让金7641.48元,被告自2001年缴纳出让金70000元、2012年缴纳15283元、2014年缴纳出让金213961元。被告尚欠6414.80元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经原告多次收缴未果,故原告呈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土地出让金6414.8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前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后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能提供被告的档案信息,致使本院送达法律文书未成功,本院无法确认被告的真实身份,属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前郭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