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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河北惠利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怀安县伟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惠利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怀安县伟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崔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惠利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政府西大街3号财富大街3财富中心2栋4层25号,组织机构代码:06571696-6。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张家口分所。被执行人怀安县伟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安县太平庄乡太平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7602758-8。法定代表人崔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永,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本院在执行河北惠利灌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怀安县伟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怀安县伟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为崔永为该企业的唯一投资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崔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怀安县伟旺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崔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河北惠利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096311.0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左国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