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桂长一案支付令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桂长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381民督11号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利民。委托代理人谢敢光,该公司资产管理部职员。被申请人:苏桂长,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苏桂长分别于1995年2月24日向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元,1995年8月19日向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元,合计25000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办理了借款手续,并签订了借据,约定了利率及还款期限。被申请人已经违约,现结欠本金25000元,利息105374.45元,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讨,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要求被申请人苏桂长给付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05374.4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苏桂长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05374.45元。申请费91元,由被申请人苏桂长负担。被申请人苏桂长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颖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