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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子昂与菏泽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昂,菏泽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956号原告:李子昂,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菏泽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阳光水岸小区。法定代表人:王俊峰,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子昂与被告菏泽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子昂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子昂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