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2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龙,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龙到瑞安市塘下镇××路××号,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走受害人赵某停放在该处浙C×××××××轿车内人民币12000余元。2017年6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黄龙在广东省广州火车站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余某的证言、地点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二、追缴被告人黄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发还给被害人赵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