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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牛俊伟与重庆那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颜晓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俊伟,颜晓莉,陆海军,重庆那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102号原告:牛俊伟,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晓莉,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陆海军,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那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桥北路3号附2号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C4LE8B。法定代表人:卢龙江,职务不详。原告牛俊伟与被告颜晓莉、陆海军、重庆那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俊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8元,减半交纳29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牛俊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