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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耿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6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耿某某,男,1980年5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耿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某某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9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