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车继胜与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继胜,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4552号原告:车继胜,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孙秀荣,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镇济兖路东仪过路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7080H6-4法定代表人:刘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信望律师事务律师。原告车继胜诉被告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继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6元,由原告车继胜负担。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