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刑更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姚金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刑更170号罪犯姚金华,男,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姚金华宣告的缓刑,以被告人姚金华犯寻衅滋事罪,连同原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2015年8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晓华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唐中华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姚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以该犯系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未满三年,不符合减刑条件为由,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案卷。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撤卷函证明。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的撤卷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对罪犯姚金华的减刑案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海平审 判 员 吕伟文审 判 员 唐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