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岚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5层。法定代表人殷红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苏州街79号13层1512号。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董事长。被执行人胡雅奇,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曹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8-1号2层202-2-C。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泥湾*号海淀文化艺术中心地下*层**层*****层。法定代表人曹岚,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七层702号。法定代表人胡雅君,总经理。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京02民初4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一亿四千四百三十万七千一百六十九元三角三分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同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14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7年12月6日,本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胡雅奇、曹岚出境。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京02民初42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宝生审判员 杨海澄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剑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