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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白权梅与唐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权梅,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白权梅,女,汉族,生于1961年10月1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唐兵,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白权梅与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兵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唐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xxxx支行的银行存款929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划拨被执行人唐兵的银行存款9294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秀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