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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XX民间借贷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张X,陈XX,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4民初453号原告:赵XX,男,汉族,X县X村人,住本村。被告:张X,男,X汉族,X县X乡X村人,临X县X小学教师,住X县X小学。被告:陈XX,女,X,汉族,X县X乡X村人,X县X小学教师,住X县X小学,系被告张X之妻。被告:张XX,男,汉族,X县X乡X村人,退休教师,住本村,系被告张X的父亲。原告赵XX与被告张X、陈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陈XX、张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张X、陈XX、张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归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24万元及从2016年10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月息2%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7日,被告张X以经营生意紧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被告张X亲笔书写借据1张,约定月利率为2%;2014年12月30日,被告张X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言明借期半年,月息2%。被告从借款之日起一直已约支付利息,利息支付至2016年10月30日后,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息。被告张X借款经营生意,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根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XX作为张X的妻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张XX为张X的父亲,亲笔给原告书写代为还款的承诺凭证,应依法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原告特此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所借原告本金及利息。被告张X、陈XX、张XX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据2张,证明被告张X分别在2013年9月7日、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和20万元。2、书证1份,证实被告张XX承诺张X欠赵XX之款,于农历2016年底结清,如结不清由其代为处理。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7日,被告张X以经营生意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被告张X亲笔书写借据1张,约定月利率为2%;2014年12月30日,被告张X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张X亲笔书写借据1张,约定以离市区凤山路三单元302李晓艳的房产证作抵押,借期半年,两个月支付一次利息。2016年11月25日被告张XX书面承诺,张X欠赵XX之款,于农历2016年底结清,如结不清,让出李家沟1套房产,此事由其代为处理。2017年1月24日、4月2日被告张XX分别给了原告3万元和4000元,作为给原告5个月的利息,截止2016年10月30日的利息全部付清。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于本院,要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及从2016年10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月息2%的利息。同时查明,被告张X与被告陈XX于2009年6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审理中,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做出诉讼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张X、陈XX在临县车赶信用社的工资账户的存款各12万元,共计24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据、书证、庭审中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是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张X向原告借款被告书写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明确,被告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其中一张借据上虽未载明利息为多少,但载明利息以两月为限,而原告陈述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并且被告按约定已支付原告利息至2016年10月30日,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张X、陈XX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张XX亲笔给原告出具代为还款的保证,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陈XX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赵XX借款24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XX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X、陈XX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20元由被告张X、陈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连照人民陪审员  白王凤人民陪审员  李小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红梅书 记 员  薛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