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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行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起诉人谢惠容、张云祥、谢惠凤、谢惠伦、谢惠勤、谢会忠、熊泽芬与被起诉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圣灯街道办事处土地移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惠容,张云祥,谢惠凤,谢惠勤,谢惠伦,谢会忠,熊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8行初123号起诉人:谢惠容。起诉人:张云祥。起诉人:谢惠凤。起诉人:谢惠勤。起诉人:谢惠伦。起诉人:谢会忠。起诉人:熊泽芬。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圣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圣灯街办)2016年9月27日将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9组土地移交给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行为违法。判令圣灯街办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土地移交确认单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圣灯街办承担。事实与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6]52号确认成都市人民政府2009年11月24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009)第28号组织实施对起诉人所在的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9组土地的征收程序违法。根据“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必然违法的原则”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圣灯乡圣灯村9组土地的行为违法。“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从圣灯街办2017年4月5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圣灯街办作出的土地移交确认单,起诉人才知晓圣灯街办2016年9月27日将起诉人所在的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9组农用地移交给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圣灯街办在没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向其发出《交地通知书》的情况下,无权将圣灯乡圣灯村9组土地作移交,其作出移交的行为违法侵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提起的诉讼,属于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依照前述规定,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过半数村民,现起诉人人数未达到村民人数的过半数,属于主体不适格。因此,对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谢惠容、张云祥、谢惠凤、谢惠勤、谢惠伦、谢会忠、熊泽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伏治云审 判 员  王思永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梦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