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银燕、孙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银燕,孙凤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811号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永安街永安小区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6887241-5。法定代表人:张宏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晶,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欢,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银燕,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滨河国际花园东区。被告:孙凤军,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滨河国际花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银燕、孙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晓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