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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旭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旭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科技发展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00794L。法定代表人:缪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旭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8号4幢2-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053029XE。法定代表人:周光林,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旭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重庆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丽丹审 判 员  陈秀良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璐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