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吕彩芳、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彩芳,刘鹏,刘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731号申请执行人:吕彩芳,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鹏,男,199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明祥,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彩芳与被执行人刘鹏、刘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57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恭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