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美美与李志胜、杜芳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美,李志胜,杜芳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杨美美,女。被执行人李志胜,男。被执行人杜芳在,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美美与被执行人李志胜、杜芳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