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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7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7220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通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通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7720号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工业园运煤路。法定代表人:张华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猛,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畅银,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通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开元路150号电信大楼16楼。实际送达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法定代表人:范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硕,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通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成文人民陪审员  丁继娥人民陪审员  姚成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