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韦欢、唐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欢,唐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韦欢,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春兰,女,1976年9月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韦欢与被执行人唐春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全部还款,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强制,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偿还欠款本金91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唐春兰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偿还人民币91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余权利,双方同意终结本院(2014)都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应予支持。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结,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都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宝国审判员 唐毓观审判员 唐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文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