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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新现与陈万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现,陈万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045号原告:王新现,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定陶县。委托代理人:王朝政,东平运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万斌,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建湖县。委托代理人:于长义,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现与被告陈万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现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万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新现负担。审 判 长  庞大伟人民陪审员  井立太人民陪审员  吕修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房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