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兵与湖北勤电通信设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北勤电通信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兵,湖北勤电通信设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北勤电通信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945号原告黄兵,男,1990年8月5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告湖北勤电通信设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长庆2栋506号。负责人吴银香。被告湖北勤电通信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723-780号同益大厦C座4楼413号房。法定代表人朱益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兵诉被告湖北勤电通信设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北勤电通信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兵因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兵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兵承担。审判员 刘蜜纯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