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肇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刘立春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肇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立春,姜亚丽,刘林,姜桂芳,刘河,刘娟芝,程宝武,石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肇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立春,男,汉族,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姜亚丽,女,汉族,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刘林,男,汉族,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姜桂芳,女,汉族,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刘河,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刘娟芝,女,汉族,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程宝武,男,汉族,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石丽杰,女,汉族,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黑龙江肇东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立春、姜亚丽、刘河、刘娟芝、刘林、姜桂芳、程宝武、石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杏然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