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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9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东营市博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东营市博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俊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东营恒力威管件有限公司,赵曰礼,马秀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952号之三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府前街57号。被申请人:东营市博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韩桥村)。被申请人: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经济开发区经一路以西,广兴路以北。被申请人:东营市俊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广青路117号。被申请人:东营恒力威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开发区南一路南、泉州路西。被申请人:赵曰礼,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申请人:马秀云,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博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万兴恒业工贸有限公司、东营市俊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东营恒力威管件有限公司、赵曰礼、马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俊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66×××00账户内存款2000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