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5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屠世君与被告郭晓民、杲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世君,郭晓民,杲先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709号原告:屠世君,女,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晓民,女,1968年9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被告:杲先松,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屠世君诉被告郭晓民、杲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屠世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世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世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屠世君负担。审判员 何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银 来自